訂金規定
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,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(第4條、第5條、第20條暨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點)等規定。
(1) 貴賓預定車輛,若業者要收取定金,最高不可超過總租金總額之 30%。
(2) 透過線上平台訂車,須完成刷卡才算成功預約;若透過其他方式則須完成轉帳後才算完成預約。
(3) 若未於期限內支付定金視同未完成預約訂車,則不保證提供當時所預約之車輛。
(4) 如逾約定取車時間未取車且未事先告知,則視同放棄預約,定金不予退還且不予保留車輛。
(5) 租車業者應依消費者之解約通知到達日,依比例退還所繳定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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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定租用時間十日前退訂:退還定金 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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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定租用時間七至九日前退訂:退還定金 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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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定租用時間四至六日前退訂:退還定金 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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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定租用時間二至三日前退訂:退還定金 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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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定租用時間一日前退訂:退還定金 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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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退訂交易須酌收 10% 手續費。
(6) 如遇天災、地變或其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
(陸上警報或停班課)致不能履行時,本公司返還全部定金。